近期,石景山公安分局老山派出所在辖区出警开展工作时,发现居民冯某某所饲养的犬只未办理养犬登记,且在户外未对犬束犬链。公安机关依法对冯某某作出合并行政罚款2100元的处罚决定。

罚款2100元,养犬居民请注意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经登记、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或者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

罚款2100元,养犬居民请注意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携犬出户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