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刘女士在公路边行走时,一只狗突然“从天而降”将其砸伤。

狗过马路被撞飞砸伤路人,保险公司赔付后另行起诉

原来,李先生驾车经过路口时,与横过公路的狗发生碰撞,狗被撞飞后,砸倒了在路边行走的刘女士。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刘女士颅脑损伤后遗右颞叶脑软化灶形成,并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李先生为刘女士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1785.94元。

为李先生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认为,是狗横过公路引发的事故,被撞的狗作为本案交通事故参与者,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狗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其应承担的责任应由狗主人承担。

判决 由保险公司赔付伤者 可另行起诉动物饲养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驾车行经岔路口时,未减速行驶。发生事故当时,刘女士系靠路边行走,因道路交通事故的参与主体只能是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动物不能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参与者,故法院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由李先生负全部责任,刘女士无责任。

李先生驾驶的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对刘女士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狗过马路被撞飞砸伤路人,保险公司赔付后另行起诉

待保险公司理赔后,如能提交证据证实事故当日横过公路被撞飞犬只的饲养人对本案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可另行提起诉讼,向动物饲养人追偿。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刘女士伤后各项经济损失223480.69元;李先生赔偿刘女士鉴定费2600元;刘女士获得保险公司理赔后,返还李先生21785.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