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某在王某经营的宠物店内看中了一只白色拉布拉多,便提出想要遛一遛宠物狗。店员将宠物狗从笼子里放出,张某在与宠物狗玩耍的过程中,脚踝不慎被宠物狗抓伤。随后,张某前往医院治疗。经与宠物店老板多次协商未果,张某遂将王某诉至仙桃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800余元。

在宠物店被狗狗抓伤,谁来负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责任承担问题。庭审过程中,王某辩称,张某要求将宠物狗放出来观看,其受伤的后果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王某未提供张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证据,不构成减轻侵权责任的理由。且王某作为宠物店的经营者,应在经营过程中对宠物狗采取相对安全措施,针对顾客与宠物互动体验中存在的风险以及正确互动方式,作出专业的提示、说明和指导,并就风险进行明确告知。事发时,王某既未对宠物狗采取安全措施,也未在事发前就相关事项进行提示告知。综上,仙桃法院依法认定王某作为宠物狗的管理人,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仙桃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2800余元。

在宠物店被狗狗抓伤,谁来负责?

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动物饲养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饲养人或管理人所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一旦造成损害事实,除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外,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