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漕河法庭处理了一起关于宠物犬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该案中,宠物犬主人因未妥善管理其宠物,导致宠物犬在马路上奔跑并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那么,此案责任究竟应由谁来承担呢?

故事发生在2023年8月的一个凌晨,小明正驾驶摩托车下班回家,当他行驶至小辉经营的门店附近时,突然遇到一只未受约束的萨摩耶犬横穿马路。由于躲避不及,小明连车带人摔倒在地,身受重伤。小辉作为宠物犬的铲屎官,闻讯后便迅速赶到了现场。

经过医院的诊断,小明左侧锁骨及多处肋骨骨折,全身多处受伤。经过十几天的住院手术治疗,小明的医疗费用已近万元。而据法医鉴定,虽然小明未构成伤残,但后续治疗费用仍需1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小明立即报了警。交警部门经调查证实,该萨摩耶犬系小辉所饲养。然而,由于无法确定宠物犬与摩托车是否发生接触,交警部门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事故经过进行了记录。此后,小明也多次与小辉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小明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辉赔偿各类损失共计5万余元。

在法庭上,小辉承认涉案的萨摩耶犬系其饲养。他辩称,当天因顾客外出未系犬绳,导致宠物犬突然冲出店外。但他无法确定宠物犬是否与摩托车发生接触,并认为小明在事故中也有一定责任。对此,法官耐心地向小辉解释,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限于直接接触造成的伤害,宠物犬与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也不能仅凭是否发生接触或碰撞来判断责任。即使宠物犬未与摩托车直接接触,但其突然横穿马路给小明造成的惊吓也可能构成危险。因此,小明的损害与小辉饲养的宠物犬突然横穿马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作为宠物犬的饲养人,小辉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且无法证明小明存在故意行为,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经过法庭调解后双方达成了协议,即小辉当场赔偿小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此案也提醒广大宠物犬饲养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犬的人群越来越多,然而,宠物犬伤人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对此饲养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文明公约,对宠物犬进行有效管理。在携带宠物犬外出时务必拴系犬绳,确保宠物犬处于自己的监管之下。这样做不仅是为了避免宠物犬伤人或被伤的情况发生,更是为了共建和谐社会、维护公共安全。